為保障消費者健康權益,規范保健食品市場秩序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》、《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》等相關法律法規,結合內蒙古自治區實際情況,特制定本銷售經營環節規范管理清單,適用于在內蒙古自治區內從事保健食品銷售的所有經營者。
一、 經營資質與條件
- 主體資格合法:經營者須依法取得《營業執照》,經營范圍應包含“保健食品銷售”或類似項目。
- 許可與備案:從事保健食品銷售的,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,并在許可項目中載明“保健食品銷售”。僅銷售預包裝保健食品的,可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備案。
- 經營場所要求:應具有與經營規模和品種相適應的、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倉儲條件。場所應環境整潔,與污染源保持規定距離,具備良好的通風、采光、照明條件。
- 人員管理要求:企業法定代表人、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熟悉保健食品安全法律法規。直接接觸保健食品的從業人員應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明。
二、 進貨查驗與記錄制度
- 索證索票:必須從合法渠道采購保健食品,嚴格查驗并留存供應商的《營業執照》、《食品生產許可證》或《食品經營許可證》復印件,以及保健食品注冊證書或備案憑證復印件。
- 查驗產品信息:核對產品標簽、說明書內容是否與注冊或備案信息一致,包括但不限于保健功能、適宜人群、不適宜人群、食用方法及食用量、注意事項等。
- 建立臺賬:建立完善的進貨查驗記錄制度,如實記錄保健食品的名稱、規格、數量、生產日期、保質期、供貨者信息及聯系方式、進貨日期等內容。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;沒有明確保質期的,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。
三、 銷售過程規范
- 專區專柜銷售:保健食品應當在經營場所設置專門的區域或柜臺進行銷售,并設立醒目的“保健食品銷售專區(或專柜)”提示牌,不得與普通食品、藥品混放銷售。
- 標簽說明書管理:銷售的保健食品標簽、說明書必須符合國家規定,內容真實、完整、準確,不得涉及疾病預防、治療功能。進口保健食品應當有中文標簽和說明書。
- 廣告宣傳合規:廣告宣傳應當真實、合法,不得含有虛假或誤導性內容,不得明示或暗示產品具有疾病預防、治療功能,不得利用專家、消費者名義或形象作證明。
- 銷售行為規范:不得對保健食品進行虛假或夸大功效宣傳,不得欺騙、誤導消費者。應當根據產品標簽、說明書載明的信息,如實向消費者介紹產品,不得進行非法聲稱或承諾。
- 價格明示:應當明碼標價,價格標簽清晰規范。
四、 貯存與運輸管理
- 貯存條件:應根據保健食品標簽標示的要求進行貯存,具備相應的溫度、濕度、避光等環境控制設備與措施,定期檢查庫存產品,防止產品變質。
- 運輸管理:委托或自行運輸保健食品時,應采取必要措施保證產品在運輸過程中的安全,防止污染、損壞和變質。
五、 售后服務與追溯
- 建立追溯體系:鼓勵經營者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保健食品追溯體系,確保產品來源可查、去向可追、責任可究。
- 售后服務:對消費者提出的咨詢、投訴,應當依法妥善處理。發現經營的保健食品存在安全隱患的,應立即停止銷售,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,并報告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。
- 問題產品召回: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存在其他問題的保健食品,應按照相關規定立即啟動召回程序。
六、 自查與報告
- 定期自查:經營者應定期對保健食品經營行為進行自查,發現問題及時整改。
- 配合監管:應自覺接受和配合各級市場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,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和情況。
本清單是保健食品銷售經營者的基本行為規范。各經營者應嚴格遵守,切實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加強監督檢查,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本清單要求的行為,依法予以查處。